《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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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十条 河道整治与建设所需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区财政分级承担。 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河道整治。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十一条 在河道两岸有条件的区域可以结合周边环境需求,建设人工湿地、调蓄池以及向市民开放的亲水设施。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十二条 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的,由规划和国土部门按照有关供地程序解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河...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十三条 河道整治涉及航道、河口海域的,应当先征求航道、港务、海事部门对相关方案措施的意见;航道部门进行航道...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市、区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 河道整治工程由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和安排投资计划。河道整治工程的建设方案按照规定应...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海洋、海事、交通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城市规划,编制河道管理范围方案,报本级政府...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覆盖或者填堵河道。因公共利益确需覆盖或者填堵的,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河道资源和堤防安全,履行参加防汛抢险义务。 单位和个人依法享受河道便利,参与河...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跨河、跨堤、穿河、穿堤、临河的各类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七条 河道整治应当结合城市发展,遵循防洪(潮)优先、全面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人水...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十七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以及虽经批准但与防洪、治污无关且批准期限届满时未依法延期的既有建筑物,有关...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八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市河道整治规划,明...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十八条 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道。 污水排入河道前应当经过处理,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九条 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河道整治规划确定。 河道整治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不得建设与防洪治污无关的设施...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十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旅游、观光、文体等开发利用项目,应当遵循河道整治规划和水功能区划,不得影响防...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河堤、海堤及水闸等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加强河道安全防护设施建设。 对未达到...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水务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相应河道的日常维护管养。 河道实行管养分离。水务主管部门根据...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依法征收的堤围防护费应当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围垦、耕种; (二)堆放、倾倒余泥渣土、垃圾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码头、道路、涵闸、泵站、渡口、管道、缆线及其他各类涉河建设项目,应当...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类涉河建设项目不得危害堤防安全、降低行洪标准、造成水质污染;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应当符合...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涉河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报水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内部审批职责权限及责任,制定完善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及时纠正...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涉河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当将工程用地范围内河段的整治工程纳入建设项目,并与建设项目同步...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的涉河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水务主管部门或者河道管理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工程建设...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水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五)项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拒不...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水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开发利用项目或者涉河建设项目造成河道淤积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淤疏浚河道,并处十万元以上二...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市建设部门应当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主要负...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对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处罚,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标准。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