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涉河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当将工程用地范围内河段的整治工程纳入建设项目,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所需资金由涉河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负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