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水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