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由水务主管部门依法采取措施,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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