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十三条 河道整治涉及航道、河口海域的,应当先征求航道、港务、海事部门对相关方案措施的意见;航道部门进行航道整治的,应当先征求水务、港务、海事部门对相关方案措施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