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十二条 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的,由规划和国土部门按照有关供地程序解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河道整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