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市、区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