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市、区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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