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海洋、海事、交通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城市规划,编制河道管理范围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河道管理范围按以下规定划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围内; (二)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围内; (三)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