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覆盖或者填堵河道。因公共利益确需覆盖或者填堵的,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方案的必要性和唯一性进行科学论证,由市水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和国土、人居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审查同意,报市政府批准。 进行水系调整确需覆盖或者填堵河道的,应当符合河道行洪、输水、航运和环保要求,不得危害堤防等水工程安全,不得妨碍行洪和航运畅通,不得影响水资源的保护和供水安全、生态安全。 经批准覆盖或者填堵的河道,覆盖单位应当承担防洪排涝、水质保护、工程安全、日常清淤维护责任和费用;填堵单位应当承担改道后河段的防洪排涝、工程安全、日常清淤维护责任和费用。 前款所称覆盖,是指将明河改为暗渠型式,但跨河兴建的公用路桥必须结构型式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