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河道资源和堤防安全,履行参加防汛抢险义务。 单位和个人依法享受河道便利,参与河道管理,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和监督。 对保护河道资源,参加防汛抢险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