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七条 河道整治应当结合城市发展,遵循防洪(潮)优先、全面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的理念,统筹兼顾城市水污染防治、河岸带美化绿化景观以及水生态恢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防潮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加强河道科技信息管理。 河道整治应当同步建设水文、水质监测以及河道监管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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