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跨河、跨堤、穿河、穿堤、临河的各类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对不符合河道管理要求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