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十七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以及虽经批准但与防洪、治污无关且批准期限届满时未依法延期的既有建筑物,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予以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