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十八条 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道。 污水排入河道前应当经过处理,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超过标准和指标排放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