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九条 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河道整治规划确定。 河道整治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不得建设与防洪治污无关的设施。因公共利益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征求水务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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