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河堤、海堤及水闸等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加强河道安全防护设施建设。 对未达到设计标准、有严重缺陷或者遭到破坏的河堤、海堤和水闸,水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