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水务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相应河道的日常维护管养。 河道实行管养分离。水务主管部门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确定河道养护单位。养护经费由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务主管部门同级财政承担。 河道日常维护管养包括:堤防、水闸、泵站、水文站等设施的维护运行及河道保洁、清淤、管理范围内绿化维护、水环境保护、设施安全巡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