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围垦、耕种; (二)堆放、倾倒余泥渣土、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者设置阻碍行洪物; (三)倾倒、排放泥浆、粪渣等污染水体的物质; (四)挖砂、抽砂、取土; (五)网、电、炸、毒鱼虾等水生动物; (六)其他破坏河道水环境或者防洪安全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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