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类涉河建设项目不得危害堤防安全、降低行洪标准、造成水质污染;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与被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已经达成有效协议;不得影响防汛道路的畅通和堤防检查、巡查的正常进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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