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 河道整治工程由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和安排投资计划。河道整治工程的建设方案按照规定应当经过审查同意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审查,并根据河道管理权限在立项前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河道整治工程涉及有关设施的,应当征求该设施管理单位的意见。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河道整治计划、经费和堤围防护费收支、效果等内容纳入水务白皮书,每年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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