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十一条 在河道两岸有条件的区域可以结合周边环境需求,建设人工湿地、调蓄池以及向市民开放的亲水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