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十条 河道整治与建设所需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区财政分级承担。 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河道整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