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十条 河道整治与建设所需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区财政分级承担。 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河道整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