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现有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逐步改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现有的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个人会计事务所,应当保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 现有的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个人会计事务所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本条例未做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