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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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注册申请人申请执业注册,应当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注...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执业注册申请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决定是否准予执业注册。准予执业注册的,由市注册会计...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执业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执业注册,已注册的撤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接受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度检查,下列内容合格的方可继续执业: (一)按规定缴纳年度会费...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执业注册和会员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由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其他单位和个人不...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应当独立、客观、公正,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诚信为本,恪守执业准则和...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特殊的普通合伙...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专业...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条 下列业务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承办,但单位内部审计和国家机关依法开展的审计活动除外: (一)审查企业财务会计...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二)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办理下列业务: (一)会计咨询、会计服务和会计培训; (二)代理企业注册登记、年度检验和...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担任合伙人: (一)年龄超过六十五周岁; (二)因健康原...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参加全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者经依法认定、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下,并在会计...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成为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之前,应当到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从原执业的...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与已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也不...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 (二)会计师...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 批准设立申请的,...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特区设立分所的,应当经市财政部门批准。 申请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二)至少有...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所申请表; (二)全体合伙人...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二十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由于人员变动或者其他原因未能保持设立条件的,应当自行停止执业,妥善处理相关业...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执业: (一)合伙协议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全体合伙人...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妥善保管业务档案,并对业务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会计师事务所因撤销、解散...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异地注册会计师在特区执业,应当接受市财政部门的业务监管。异地会计师事务所在特区设立办公场所的,应当符...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在特区设立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在批准设立后三十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下列资...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特区临时执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准许并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按年度更新。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五月三十一日之前,向市财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以协议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以执业人员为主体、与质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分配...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核准注册会计师注册,对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度检查; (二)依法...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对全体会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实行属地登记制度。凡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都应当加入...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加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登记成为执业会员。 执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资深会员。在注册会计师...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下列人员可以加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登记成为非执业会员: (一)取得全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全科合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会员有退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权利,但正在接受调查处理或者欠缴会费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拒绝或者暂...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大会是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主要职权如下: ...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其职责如下: (一)...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理事会由会员选任的理事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委任的理事组成。 选任理事中非合伙人理事不得少于选任理事人数...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大会设立监督委员会,对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处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监督委员会由会员和非会员组成,其中非会员的人数不少于二分之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理事、会长、副...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或者执业质量进行检查时,可以调阅、复制注册会计师...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督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决定应当在作出后二十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缴纳入会登记费、转所费和年度会费。 具体缴费办法和缴费数额由市...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直接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和有关文件,查看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现场和...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可以向有关单位函证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获取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一)曾在委托单位或者被审计单位任...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业务报告。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业务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串通,出具有虚假内容、误...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勤勉尽责,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应当由负责审核的合伙人和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共同签字并加盖会计事务所公...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注册会计师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四十小时的继续教育并参加考核,及时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业务知识,提高...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电子化备案。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执业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工作质量,防范风险,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
第六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取承包或者收入分成方式由...
第六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禁止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刊播、设置、张贴广告或者借助新闻媒体进行广告宣传。 会计师事务所开业、...
第六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执业风险基金或者办理职业保险。
第六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对违反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
第六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律、法...
第六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管理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
第七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为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介绍业务。
第七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自律惩戒的会计师事务所五年内不得更名;受到暂停执业行政处罚的注册会计师...
第七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定期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公开。具体办法由市注册会计师协...
第七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
第七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一)、(二)项规定,年度检查不合格仍继续执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
第七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至十二个月,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提供虚假材料的,市财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予以警告;...
第七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第七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报送备案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在三十日内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国家...
第七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继续执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以五万元以上...
第八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继续执业的,由市财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对签署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分别处以一...
第八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保管业务档案,致使档案资料损毁、灭失的,由市财政部门处以二万元以...
第八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按规定报送材料的,市财政部门暂不予换发执业许可证书,责令限期补正;提供...
第八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至六个月。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
第八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处以二万元以上二...
第八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第八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未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电子化备案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限...
第九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一个月至三个月;情节严重...
第九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执业风险基金或者办理职业保险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
第九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九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受到暂停执业行政处罚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由市财政部门暂扣其注册会计师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书;...
第九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作出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执业许可证书的行政处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公开谴...
第九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市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现有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逐步改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现有的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个人会计事...
第九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对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处罚,市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标准,与本条例同时施行;需要修订时,制定机关应当...
第九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