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现有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转制成特殊的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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