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