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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