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条 下列业务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承办,但单位内部审计和国家机关依法开展的审计活动除外: (一)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承办的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出具的上述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 禁止非注册会计师冒用注册会计师的姓名或者以注册会计师的名义从事有关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委托非注册会计师或者被暂停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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