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有书面合伙协议; (四)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一名合伙人担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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