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二)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 (三)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最近连续从事审计业务满五年,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少于三年; (四)五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