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办理下列业务: (一)会计咨询、会计服务和会计培训; (二)代理企业注册登记、年度检验和秘书服务; (三)税务代理,出具税务报表; (四)财务、税务、投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其他相关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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