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应当独立、客观、公正,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诚信为本,恪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坚持改革创新、规范管理、健康发展、高效服务的原则,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壮大。 2. 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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