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由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