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接受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度检查,下列内容合格的方可继续执业: (一)按规定缴纳年度会费; (二)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并考核合格; (三)无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年度检查结果在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告。 3. 会计师事务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