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执业注册申请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决定是否准予执业注册。准予执业注册的,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家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不予执业注册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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