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注册申请人申请执业注册,应当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全科合格证书或者依法认定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职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并且无不良记录的证明; (四)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五)二名注册会计师的推荐书; (六)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 (八)已参与的主要审计项目目录。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前款材料复印件时,应当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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