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下列人员可以加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登记成为非执业会员: (一)取得全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全科合格证书的; (二)本条例施行前已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资格的; (三)执业会员因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执业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