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直接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不得与中介人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不得因为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而少付或者拒付委托费用。 委托人不得利用联系业务之便索取财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