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可以向有关单位函证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获取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