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和有关文件,查看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被审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文件,并对所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者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