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缴纳入会登记费、转所费和年度会费。 具体缴费办法和缴费数额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取的各项费用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用途开支,并实行收支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告制度、会员查询制度和年度审计制度。 5. 自律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