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或者执业质量进行检查时,可以调阅、复制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和其他有关资料,被检查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予以配合。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检查事项的秘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