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监督委员会由会员和非会员组成,其中非会员的人数不少于二分之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理事、会长、副会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监督委员会委员。 监督委员会产生办法、监督职责和工作规则由会员大会通过后施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