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理事会决议、决定和本会法律文件; (四)对外代表本会; (五)与副会长联合提名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六)提议解聘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 (七)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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