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其职责如下: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提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三)选举、罢免副会长; (四)确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内部机构设置和职权; (五)审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工作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六)对违反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惩戒; (七)审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财务收支,审定会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八)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正、副秘书长的产生办法、职责和任期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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