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理事会由会员选任的理事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委任的理事组成。 选任理事中非合伙人理事不得少于选任理事人数的五分之一。委任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但最多不得超过两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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