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业务报告。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 (二)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 (三)因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 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