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串通,出具有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业务报告或者其他书面文件; (二)提示、协助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编制虚假会计资料; (三)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违反规定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四)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六)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八)对业务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九)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委托单位、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但经委托单位同意或者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除外; (十)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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