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应当由负责审核的合伙人和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共同签字并加盖会计事务所公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