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勤勉尽责,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注册会计师已经勤勉尽责: (一)注册会计师已严格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仍无法发现虚假成分; (二)注册会计师遵守验资程序,确认投资已经到位,但企业在登记后又抽逃资金; (三)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受到委托人、被审计单位、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欺诈; (四)注册会计师在业务报告中就重要内容作了真实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