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注册会计师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四十小时的继续教育并参加考核,及时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注册会计师行业继续教育及考核具体办法,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